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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办法》(朝劳社发【2009】78号)

文章来源:发布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7字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朝阳区创业环境,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09】9号)文件精神,现将《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朝阳区创业环境,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朝政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项目奖励

(一)创业项目是指服务于社区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适合本区人员创业并能产生一定就业倍增效应即带动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项目。

(二)奖励条件:

由朝阳区创业指导中心征集,经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并被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选择使用的创业项目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三)奖励对象:创业项目的持有人。

(四)奖励标准:创业项目每被成功使用一次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申报材料:

1、《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项目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持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选择使用创业项目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件2);

6、选择使用创业项目人员的身份证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农村劳动力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个人存档证明或在本企业集体存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选择使用创业项目人员与项目持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使用创业项目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9、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程序

项目持有人持所需材料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区劳动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朝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经区劳动保障局拨付至项目持有人。

第三条  自主创业奖励

(一)自主创业人员是指通过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办企业及经济实体实现创业的朝阳区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奖励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带动3人以上(含3人)朝阳区户籍劳动力实现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奖励对象:自主创业人员。

(四)奖励标准:每个自主创业人员带动就业3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带动就业每增加1人,增加奖励2000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材料:

1、《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农村劳动力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个人存档证明或在本企业集体存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件3);

6、带动就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带动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见附件4);

8、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程序

自主创业人员持所需材料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局对自主创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朝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经区劳动保障局拨付至自主创业人员。

第四条  自主创业经营用房补贴

(一)自主创业经营用房是指朝阳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办了企业及经济实体,企业经营地和注册地均在朝阳区域内,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经营用房。

(二)补贴条件:

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办的企业及经济实体,法人或合伙人之一为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534号)文件申请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经营地和注册地均在朝阳区域内,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用房,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

(三)补贴对象:朝阳区自主创业人员。

(四)补贴标准: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予以补贴,最多补贴3万元,最长补贴3年。

(五)申报材料:

1、《朝阳区创业工作奖励(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证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农村劳动力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个人存档证明或在本企业集体存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用房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6、交纳房租时开具的房屋租赁业发票;

7、企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公证书》及《银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程序

自主创业人员持所需材料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局对自主创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经区劳动保障局拨付至自主创业人员。

第五条  创业项目奖励、自主创业奖励、自主创业经营用房补贴三项奖励费用,由区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项目持有人及自主创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奖励费用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宣传和推广等支出。

第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对使用创业促就业各项奖励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创业促就业各项奖励费用的,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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